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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》 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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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

第38号

  《医疗器械网络销【xiāo】售【shòu】监督管理办法》已于【yú】9-20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【guǎn】理总局局务会【huì】议审议【yì】通过【guò】,现予公布,自【zì】9-20起【qǐ】施行。

  局长:毕井泉
   9-20


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加强【qiáng】医【yī】疗器械网络销【xiāo】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【dū】管理,保障公众用【yòng】械安【ān】全,根据《中华人【rén】民共和【hé】国网络【luò】安全法》《医【yī】疗器械监督管理条【tiáo】例》《互【hù】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【děng】法律【lǜ】法规,制定本办【bàn】法【fǎ】。

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境【jìng】内从事医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【luò】销售、提供医疗器械网络【luò】交易服务【wù】及其【qí】监督管理【lǐ】,应【yīng】当遵守本办法。

  第三条 国家【jiā】食品药品监督管【guǎn】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【liáo】器【qì】械网络销售【shòu】、医疗器【qì】械网【wǎng】络交易【yì】服务【wù】的监督管理,并组【zǔ】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【luò】交易【yì】服务监测【cè】。
  省级【jí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【wǎng】络交易服【fú】务的监【jiān】督管理。
  县级【jí】以上【shàng】地【dì】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【běn】行政区域内医疗【liáo】器械网络【luò】销售的监督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。

  第四条 从【cóng】事【shì】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、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【píng】台提供者应当【dāng】遵守医【yī】疗器械法规【guī】、规【guī】章和规范【fàn】,建立健【jiàn】全管理制度,依法【fǎ】诚信经【jīng】营,保证医【yī】疗器械质量安全。
  从事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销售的企业,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【shàng】市许【xǔ】可【kě】持有人(即医疗器械【xiè】注册人或者备案人,以下简【jiǎn】称【chēng】持有人)和医【yī】疗器【qì】械生【shēng】产【chǎn】经营【yíng】企业。
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【fú】务第三方【fāng】平台【tái】提供者,是【shì】指在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【wǎng】页空间、虚拟交易场所、交易规则、交易【yì】撮合【hé】、电子订单等交易【yì】服务,供交【jiāo】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【jiāo】易活动【dòng】,不直接参与医疗【liáo】器械销售【shòu】的企业。

  第五条 从事医【yī】疗【liáo】器【qì】械网络销售【shòu】的企业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【yì】服务【wù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【shù】措施,保障医【yī】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销售数据和【hé】资料的【de】真实、完整、可【kě】追溯。

  第六条 从事【shì】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、医【yī】疗器械网络交【jiāo】易服务【wù】第三【sān】方平【píng】台提供者【zhě】应当积极【jí】配合【hé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【mén】开【kāi】展网络监测【cè】、抽【chōu】样检验、现场检查等监督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,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【chǔ】数据【jù】,提供信息查询、数【shù】据提取等【děng】相关支【zhī】持。

第二章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

 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【luò】销售的企业应当是【shì】依法取得医疗器械【xiè】生产许【xǔ】可、经营许可或者【zhě】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【chǎn】经【jīng】营企业。法律法【fǎ】规规定不需【xū】要办【bàn】理许可或者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的除【chú】外。
  持有人通过网络销售其【qí】医疗器械【xiè】,医疗器械【xiè】生产企业受持有【yǒu】人委【wěi】托通过网络销售受【shòu】托【tuō】生产的医疗器械,不【bú】需要办【bàn】理经营许【xǔ】可或者备案,其销【xiāo】售【shòu】条件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符合《医疗器械【xiè】监督管理条例》和本办法的要求。
  持有人委托【tuō】开展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销售的,应【yīng】当评估确【què】认受托方【fāng】的合法资质、销售【shòu】条件、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,对【duì】网络销售【shòu】过【guò】程和质量【liàng】控制进行指【zhǐ】导和监督,对网络销售【shòu】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【zé】。

 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【qǐ】业【yè】,应当填【tián】写医疗器械网络【luò】销售【shòu】信【xìn】息表,将企业名称【chēng】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、网站名称【chēng】、网络【luò】客户端应用【yòng】程序名、网站【zhàn】域名、网站IP地址、电信业【yè】务【wù】经营许【xǔ】可证或者非【fēi】经营性互联网【wǎng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、医疗器械【xiè】生产经【jīng】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【shì】先向所【suǒ】在地【dì】设区的市【shì】级食【shí】品【pǐn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【huà】的,应当及时变更【gèng】备案。

  第九条 从事医【yī】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销【xiāo】售的企业,应当通过【guò】自建网【wǎng】站或者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【wǎng】络【luò】交【jiāo】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【liáo】器械网络销售活动。
  通【tōng】过【guò】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销售的企业【yè】,应当【dāng】依法取得《互联网药【yào】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【shū】》,并具备【bèi】与其【qí】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【suǒ】以及数【shù】据备份、故障【zhàng】恢复等技术条件。

  第十条 从事【shì】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,应【yīng】当在其主页面显【xiǎn】著位【wèi】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【xǔ】可证件或者备案凭【píng】证【zhèng】,产品页面应当【dāng】展【zhǎn】示该产【chǎn】品的【de】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。相关展示【shì】信息应当【dāng】画面清晰,容易辨识。其中,医疗器【qì】械生产经营许可【kě】证件或者备案凭【píng】证【zhèng】、医疗器械注册证【zhèng】或者【zhě】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【dāng】以文本形式【shì】展示【shì】。相关信息【xī】发【fā】生【shēng】变更【gèng】的,应当【dāng】及【jí】时更新展示内【nèi】容。

  第十一条 从事医【yī】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销【xiāo】售的【de】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【xiè】名称【chēng】、型号、规格、结构及组成、适用范【fàn】围、医疗器械【xiè】注册证【zhèng】编号或者备【bèi】案凭证编号、注册人【rén】或者【zhě】备案人信息、生【shēng】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【zhèng】编号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、禁忌症等【děng】信息,应当【dāng】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【de】相【xiàng】关【guān】内容保持【chí】一致。

  第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【yè】应当记录【lù】医疗【liáo】器械【xiè】销售信息,记录应当保存至【zhì】医【yī】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【nián】;无有【yǒu】效期的,保【bǎo】存时间【jiān】不得少【shǎo】于5年;植入类医疗器械的【de】销售信息应当永久【jiǔ】保存【cún】。相关【guān】记录【lù】应【yīng】当真实、完整、可追溯。

 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,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【chǎn】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许【xǔ】可或者【zhě】备案的范【fàn】围。
  医疗器【qì】械批发企业从【cóng】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【qì】械【xiè】经营【yíng】企业【yè】或者使用单位【wèi】。
  医【yī】疗器械零售【shòu】企业【yè】从事医【yī】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销售,应当销【xiāo】售给消费者【zhě】。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【de】医疗器械,应当【dāng】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【háng】使用的,其说明书应当符【fú】合医疗器械【xiè】说明书和标签【qiān】管理【lǐ】相关规定,标注【zhù】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。

  第十四条 从事【shì】医疗器械网络【luò】销售的企业,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标明【míng】的条件贮存【cún】和【hé】运输医疗器械。委【wěi】托其他单位贮存和【hé】运输【shū】医【yī】疗器械的,应【yīng】当对被委托方贮存和【hé】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,明确贮【zhù】存【cún】和【hé】运输过【guò】程中的质量【liàng】安全责任,确【què】保【bǎo】贮存【cún】和运输过程【chéng】中的【de】质量安全。

第三章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

  第十五条 医疗【liáo】器【qì】械【xiè】网络【luò】交【jiāo】易服【fú】务第三方平【píng】台提供者应【yīng】当依法取得《互联网药【yào】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》,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【bàn】公【gōng】场【chǎng】所以及数据备份、故障恢复【fù】等技术条【tiáo】件,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【liàng】安全管理机构或者【zhě】配备医疗器械【xiè】质量安全【quán】管理人【rén】员。

 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网络【luò】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【pǐn】药【yào】品监督管【guǎn】理部门备案,填写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【wǎng】络【luò】交易服务【wù】第【dì】三方平台备案【àn】表【biǎo】,并提交以【yǐ】下材料:
  (一)营业执照原件、复印件;
  (二)法定代表人或【huò】者主要负【fù】责人、医疗器【qì】械质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证【zhèng】明【míng】原件、复印件【jiàn】;
  (三)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;
  (四)办【bàn】公场所地理【lǐ】位置图【tú】、房屋产权【quán】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(附房【fáng】屋产【chǎn】权证明文件)原【yuán】件、复印件;
  (五)电信【xìn】业务经营许可证【zhèng】原件、复印件或者非经营性【xìng】互联【lián】网信【xìn】息服【fú】务备案说【shuō】明;
  (六)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》原件、复印件;
  (七)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文件目录;
  (八)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;
  (九)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
  第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【yào】品监督管理部门【mén】应当【dāng】当【dāng】场对企【qǐ】业提交材料【liào】的完整【zhěng】性进行核对,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,发给医【yī】疗器械网络交【jiāo】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【zhèng】;提交资料【liào】不齐【qí】全【quán】或者不符合法定情【qíng】形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【zhī】需【xū】要补【bǔ】充材【cái】料的事项。
  省【shěng】级食品【pǐn】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【guǎn】理部【bù】门应【yīng】当在备案后7个【gè】工作【zuò】日内向社会公开相【xiàng】关备案信【xìn】息。备【bèi】案信息包括【kuò】企业名称、法定代【dài】表人或【huò】者主要负责人、网站名称、网络【luò】客户端应用程【chéng】序名、网站域名、网【wǎng】站IP地址、电信业务经【jīng】营许【xǔ】可证或者非【fēi】经营性互联【lián】网信息服务备【bèi】案编号、医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【biān】号等。
  省级食【shí】品药【yào】品【pǐn】监督管理部门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后3个月内【nèi】,对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【luò】交易服务第三方【fāng】平台开展现场检查【chá】。

  第十八条 医【yī】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交易服【fú】务第三方【fāng】平台提供者【zhě】名称、法【fǎ】定代表人或者主【zhǔ】要负责人、网站名称、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、网站域名、网站IP地址【zhǐ】、电信业务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许可【kě】证【zhèng】或者非【fēi】经营性【xìng】互【hù】联网信【xìn】息服务备案编【biān】号等【děng】备案【àn】信息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变更备案【àn】。

  第十九条 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,应当【dāng】在【zài】其网站主页面显【xiǎn】著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交【jiāo】易服务第【dì】三方平台备案凭【píng】证的编号。

 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【jiāo】易【yì】服【fú】务第三方平【píng】台提供【gòng】者应当建【jiàn】立包括【kuò】入驻平台的企业核实登记、质量【liàng】安【ān】全监测、交易安全保障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、严重违法行为【wéi】平台服务【wù】停止、安全投【tóu】诉举【jǔ】报处理、消【xiāo】费者【zhě】权益保护、质量安全信息【xī】公告等管理制度【dù】。

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【sān】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入驻平台【tái】的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【chǎn】经营许可证件或【huò】者备案凭【píng】证、医疗器械注【zhù】册证或者备案【àn】凭证【zhèng】、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核【hé】实【shí】,建【jiàn】立档案并及时更新,保【bǎo】证入驻平台【tái】的企业许可【kě】证【zhèng】件【jiàn】或【huò】者备案凭证所载明的【de】生【shēng】产经营场【chǎng】所等许可或者备案信【xìn】息真实。
  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交易【yì】服【fú】务第三方平台提【tí】供者应当【dāng】与入驻平台的企业【yè】签订入驻协议【yì】,并在协议中明【míng】确双方义务及违约【yuē】处【chù】置措施等相关内容。

  第二十二条 医【yī】疗器械网络交【jiāo】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在【zài】其平台上开展的医疗器械【xiè】交易信息,记录应当保存至【zhì】医疗器械有效期后【hòu】2年;无有效【xiào】期【qī】的,保【bǎo】存时【shí】间不得少【shǎo】于5年;植【zhí】入【rù】类医疗器械交易信【xìn】息应当永久【jiǔ】保存。相关【guān】记录应当【dāng】真实、完整、可追【zhuī】溯。

 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交易服【fú】务【wù】第三方平【píng】台提【tí】供【gòng】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医疗【liáo】器【qì】械销售行为及信息进行监测,发现入驻【zhù】网络交【jiāo】易服务第三【sān】方【fāng】平台的企业存在超范围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、发布虚假信息、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、无【wú】法取【qǔ】得联【lián】系或【huò】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,应当立即【jí】对其停止网络交易服务,并保【bǎo】存有关【guān】记录,向所【suǒ】在地省级食【shí】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【gào】。
  发现【xiàn】入【rù】驻网【wǎng】络交【jiāo】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【de】企业被食品【pǐn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【tíng】产停【tíng】业、吊销【xiāo】许可证【zhèng】件【jiàn】等处【chù】罚,或者平台【tái】交易的产品【pǐn】被食品药品监督【dū】管理部门暂停销售或者停止销售的,应当立【lì】即停止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【fú】务。

 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【wù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【zhě】应当在网【wǎng】站【zhàn】醒【xǐng】目位【wèi】置【zhì】及时【shí】发布产品质量【liàng】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。

第四章 监督检查

 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【yào】品监督管理部门【mén】依照【zhào】法【fǎ】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依【yī】职权【quán】对从【cóng】事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【shī】监督【dū】检查和【hé】抽样检【jiǎn】验。

  第二十六条 对从【cóng】事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销售的企业违法行【háng】为【wéi】的查处,由其所在地【dì】县【xiàn】级以上【shàng】地方食品药品监督【dū】管【guǎn】理部门管辖。
  未【wèi】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医【yī】疗器械网络销售,能【néng】确定违法【fǎ】销售企业地址【zhǐ】的,由【yóu】违法销【xiāo】售企业【yè】所在地【dì】县级【jí】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地【dì】方食品药品监督【dū】管理部门管辖;不能确定违【wéi】法销【xiāo】售企业所在地的,由违【wéi】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【fǎ】行为结果地的县【xiàn】级以上地方食【shí】品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理部门管【guǎn】辖。通过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【fāng】平【píng】台销售的,由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交【jiāo】易服务第【dì】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【dì】省级食品药品【pǐn】监督管理部门管【guǎn】辖;经调【diào】查后能够确定【dìng】管辖地的,及【jí】时移送【sòng】有管辖权的食【shí】品药品监督管【guǎn】理部门【mén】。
 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【wù】第三方平【píng】台提【tí】供者违【wéi】法【fǎ】行为的查处,由【yóu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【yào】品监督管理【lǐ】部门管辖。
  网络销售的医【yī】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【tā】严重危【wēi】害后果的,可以【yǐ】由【yóu】违法企【qǐ】业所【suǒ】在地、违法【fǎ】行为发生地【dì】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省级食品【pǐn】药品【pǐn】监督【dū】管理部门管辖;后【hòu】果特别严重的,省级【jí】食品药品监督【dū】管理【lǐ】部门可以报请国家食品【pǐn】药品监【jiān】督【dū】管理总局协调或者组织直接【jiē】查处。
  对【duì】发生医疗器械网络销【xiāo】售违法行为的网站【zhàn】,由【yóu】省级食【shí】品药品监督【dū】管【guǎn】理部门通【tōng】报同级【jí】通信主管部门。

 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【jiàn】立国家医【yī】疗器械网络交易监【jiān】测【cè】平台,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【hé】网络交易监【jiān】测与【yǔ】处置,监测情况定【dìng】期通【tōng】报省级食品【pǐn】药品【pǐn】监督管理部门【mén】。对【duì】监【jiān】测【cè】发现的涉【shè】嫌违法违规信息,及时转送相关省级食【shí】品药品监督【dū】管理部【bù】门。省级【jí】食品药【yào】品监【jiān】督管【guǎn】理部门应当及时组【zǔ】织处理。

  第二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【guǎn】理部门自行建立的医【yī】疗【liáo】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【píng】台,应当与【yǔ】国【guó】家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交易监测平【píng】台实现数【shù】据【jù】对接。

  第二十九条 食品【pǐn】药品【pǐn】监督管理部门【mén】开展医【yī】疗器械网络销【xiāo】售【shòu】日常监督管理【lǐ】,或者对【duì】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进【jìn】行查处时,有权【quán】采【cǎi】取下列措施:
  (一)进入企业医疗器【qì】械经【jīng】营场所【suǒ】、办公场所和服务【wù】器所在地等【děng】实施现场【chǎng】检查;
  (二)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;
  (三)询问有关【guān】人员,调查企业【yè】从【cóng】事医【yī】疗器【qì】械【xiè】网络销售行为的相关情况;
  (四)查阅、复制企业【yè】的交【jiāo】易数据【jù】、合【hé】同、票据【jù】、账【zhàng】簿以【yǐ】及其他相关资料;
  (五)调取网络销售的技术监测、记录资料;
  (六)依法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;
 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。

  第三十条 对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抽样检验,按照医【yī】疗【liáo】器械质量【liàng】监督【dū】抽查检【jiǎn】验相关【guān】管理规定【dìng】实施。
  检验结果不符合医疗【liáo】器械质量【liàng】安全【quán】标【biāo】准的,食品药品【pǐn】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【gào】后,应当及时对相关生产【chǎn】经营企【qǐ】业【yè】开【kāi】展监督检查,采取控制措施【shī】,及时发【fā】布质量公告,对违【wéi】法行为依法查处。

  第三十一条 食【shí】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【duì】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销售的技术【shù】监【jiān】测记录、信息追【zhuī】溯资料【liào】等,可以作为认定【dìng】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销【xiāo】售违法事实的依据【jù】。

  第三十二条 从事【shì】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实际【jì】情况与备案【àn】信息【xī】不符【fú】且无法取得联【lián】系的,经所在地设【shè】区的市级【jí】食品【pǐn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后【hòu】,依法注销其【qí】《医疗器【qì】械经【jīng】营许【xǔ】可证》或者在第【dì】二【èr】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【yǔ】以标注,并【bìng】向社会公告。相关【guān】网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【guǎn】理部门通【tōng】报同【tóng】级通信【xìn】主管部门。
  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【luò】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【tái】提供者实际情况【kuàng】与备案信【xìn】息不符且【qiě】无法取得【dé】联系的,经【jīng】原备案【àn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【guǎn】理部门公示后,在【zài】其备案信息中予以【yǐ】标注,向社【shè】会公【gōng】告;备案时提【tí】供【gòng】虚假资料的【de】,由省级食品【pǐn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【huì】公告备【bèi】案单位。其网站由省级【jí】食品药【yào】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【xìn】主管部门。

 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【pǐn】监督管理部门在检【jiǎn】查中发【fā】现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【yè】或者医疗【liáo】器械网【wǎng】络【luò】交易服务第【dì】三方【fāng】平【píng】台未按规定建【jiàn】立并执行相关质量【liàng】管理制度,且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的【de】,食品药【yào】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【tíng】网【wǎng】络销售或者暂【zàn】停提供【gòng】相关【guān】网络交【jiāo】易服务。
  恢【huī】复【fù】网【wǎng】络销【xiāo】售或【huò】者恢复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的,从事医疗【liáo】器【qì】械网【wǎng】络销售的【de】企业或者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交易服【fú】务第三方平台提【tí】供者应当向原作出处理【lǐ】决定的食品【pǐn】药品监督管理【lǐ】部门提出申【shēn】请,经食品药【yào】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通过后方可【kě】恢【huī】复。

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医疗【liáo】器【qì】械网络销售的企业、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【luò】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【zhě】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【de】,食【shí】品【pǐn】药品监督管理【lǐ】部门可以依职【zhí】责对其【qí】法定代表人或【huò】者主要负【fù】责人进行约谈【tán】:
  (一)发生医疗器械质量安【ān】全问题【tí】,可能引发医【yī】疗器械质【zhì】量【liàng】安全风险的;
  (二)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【sù】举报【bào】的医疗器【qì】械【xiè】质量【liàng】问题【tí】,可能存【cún】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的;
  (三)未及时【shí】采【cǎi】取有【yǒu】效措施排【pái】查、消【xiāo】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,未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【rèn】的;
  (四)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。
  约谈不影响食【shí】品药品监督管【guǎn】理部【bù】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【lǐ】,约谈【tán】情【qíng】况及后续处理情【qíng】况【kuàng】可以向社会公【gōng】开。
  被约谈企业无正【zhèng】当理【lǐ】由未【wèi】按照要求【qiú】落实整改的,省级【jí】食品药【yào】品监督【dū】管理【lǐ】部门、所在地设【shè】区的市级食品药品【pǐn】监督管理部【bù】门应当依职责增加监督检【jiǎn】查频次。

  第三十五条 有【yǒu】下列情形之【zhī】一的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【lǐ】部门可【kě】以将从【cóng】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【yè】、医【yī】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【luò】交易服务【wù】第三方平台【tái】提【tí】供者【zhě】及其法定【dìng】代表人或者主【zhǔ】要负责人列【liè】入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,并向【xiàng】社会公开:
  (一)拒不执行暂停网【wǎng】络销【xiāo】售或者暂停【tíng】提【tí】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决定的【de】;
  (二)企业被约谈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。

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【shàng】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【mén】应当【dāng】定期汇总【zǒng】分析本行【háng】政区域医疗器械网络【luò】销售监督管理情况,报告上一级食品【pǐn】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【guǎn】理部门【mén】,并【bìng】依法向【xiàng】社会公开。
  省级【jí】食品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理部门应【yīng】当每年汇总分【fèn】析医疗器械网络【luò】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第【dì】三方平台监督管【guǎn】理情况,报告国家食品药品【pǐn】监督管理总局,并依【yī】法【fǎ】向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公【gōng】开。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  第三十七条 从【cóng】事【shì】医疗【liáo】器械网络销【xiāo】售的企业、医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【luò】交易服务第【dì】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法律法【fǎ】规有【yǒu】关规定从事销【xiāo】售或者交易服务【wù】,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【de】,从其规定。构成【chéng】犯罪的,移送公安机关【guān】处理。

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【guī】定,未取得医【yī】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【yī】疗器械销售的,依【yī】照【zhào】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【tiáo】例》第六【liù】十三条的规【guī】定予以处【chù】罚【fá】;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【yíng】备案凭【píng】证从事网【wǎng】络【luò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,依照【zhào】《医疗器械监【jiān】督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条例》第六【liù】十五条的规定【dìng】予以【yǐ】处罚【fá】。

 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销【xiāo】售的【de】企业未按照本办【bàn】法规定【dìng】备案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【fāng】食品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理部门责【zé】令限期改正,给予【yǔ】警告【gào】;拒不改正的,向社会公【gōng】告,处1万元以下罚【fá】款。

  第四十条 有【yǒu】下列情形之【zhī】一的,由县级以上【shàng】地方食品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理部门【mén】责令改正,给予【yǔ】警告【gào】;拒【jù】不改正的,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:
  (一)从事医【yī】疗器械网络【luò】销【xiāo】售的【de】企业未【wèi】按照本办【bàn】法要求展示医【yī】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【kě】证或者备案凭证【zhèng】、医疗器【qì】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;
  (二)医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交易服务第【dì】三方【fāng】平台提【tí】供者【zhě】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【zhǎn】示医疗【liáo】器械网络交易【yì】服【fú】务第三方平台【tái】备案凭证编号的。

  第四十一条 有下【xià】列情形【xíng】之一的,由县【xiàn】级以上地方【fāng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【lǐ】部【bù】门责【zé】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【jù】不改正的【de】,处5000元以上【shàng】2万元以下罚款:
  (一)从【cóng】事医疗【liáo】器械网【wǎng】络销售的企业备【bèi】案信【xìn】息【xī】发生变化,未【wèi】按规定变更的;
  (二)从事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建【jiàn】立并执【zhí】行质量管【guǎn】理制度的;
  (三)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交【jiāo】易服务第三方平【píng】台提【tí】供者【zhě】备【bèi】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【gèng】的;
  (四)医疗器械【xiè】网络交易服务【wù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【shè】置与其规模相【xiàng】适应的【de】质量安全【quán】管理机构或【huò】者配备【bèi】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【de】;
  (五)医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交易服务【wù】第【dì】三方平台提供【gòng】者未【wèi】按规定建立并执【zhí】行质量管理制度【dù】的【de】。

 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【qì】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【zhě】未按本办法规定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的,由省级【jí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【lǐ】部门责令限期改【gǎi】正;拒不【bú】改正【zhèng】的,向【xiàng】社会公告,处3万元以【yǐ】下罚款。

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【xíng】之【zhī】一的【de】,由县【xiàn】级以上地方食品【pǐn】药【yào】品监督管理部门责【zé】令改正,给【gěi】予警告;拒【jù】不改正【zhèng】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【fá】款:
  (一【yī】)从事医【yī】疗器械网络【luò】销售的企业、医【yī】疗器械网络交易服【fú】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【shēng】变化,不【bú】再【zài】满足规【guī】定要求的;
  (二)从事医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销售的企业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【yì】服务第三方【fāng】平【píng】台提供者不【bú】配【pèi】合食品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【guǎn】理部门的【de】监督检查,或【huò】者拒【jù】绝、隐瞒、不如【rú】实【shí】提供相关材料【liào】和数据的。

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【zhī】一的,由县级以【yǐ】上地【dì】方食品药品监【jiān】督管理部门责【zé】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3万【wàn】元以下罚【fá】款:
  (一)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;
  (二)医【yī】疗【liáo】器【qì】械批发企业销售给【gěi】不具有【yǒu】资质的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的。
  医【yī】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【zhě】自行使用的【de】医疗器械销售给消【xiāo】费者个人的,依照前【qián】款第一项【xiàng】规定予以【yǐ】处罚。

  第四十五条 从【cóng】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【zhào】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【biāo】签标示【shì】要求运输、贮存【cún】医疗器械的【de】,依照《医疗【liáo】器械监督管理【lǐ】条例【lì】》第六十七【qī】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【fá】。

  第四十六条 负【fù】责监管医疗器【qì】械【xiè】网络【luò】销【xiāo】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【lǐ】部门工作人员【yuán】不履行职【zhí】责或者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【bì】的,依法追究行政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【jī】关追究刑【xíng】事【shì】责任。

 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【wù】第三【sān】方平台提供者【zhě】提【tí】供的医疗器【qì】械产【chǎn】品或者服务造【zào】成他人人身、财【cái】产损失的,根据相关法律法【fǎ】规的规定承担民【mín】事【shì】责任。

第六章 附 则

  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网络【luò】交易【yì】服【fú】务第三方平台备案【àn】凭【píng】证的【de】格式由国家食品药【yào】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【zhì】定。
  医疗器械网【wǎng】络交易服务【wù】第三方平台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凭证【zhèng】由【yóu】省级食品【pǐn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。
  医疗器【qì】械【xiè】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【tái】备案凭证编号【hào】的【de】编排方式为:(X)网械平台备字〔XXXX〕第XXXXX号【hào】。其中:
  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简称;
  第二到五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;
  第六到十位X代表5位数备案流水号。

 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按照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9-20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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